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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已拆迁 原买卖合同还能认定无效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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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2年7月,王×1之女王×3就14号房屋亦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签订××村住宅房屋提前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王×3协议档案中房地平面图标有1号房屋(35.83平方米)、2号房屋(68.16平方米)、3号房屋(6.01平方米)、4号房屋(29.16平方米)、5号房屋(28.27平方米)、6号房屋(22.03平方米)、两处院落(分别为35.6平方米与31.95平方米)。
双方一致认可1993年1月2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中"旧房三间"指向为王×3协议档案中房地平面图标注的5号和6号房屋,但谌×、梁×1、梁×2、梁×3提出当时买卖房屋时包含了王×3协议档案中房地平面图标注的35.6平方米的院落,对此王×1不予认可。王×3协议档案中房地平面图标注的5号和6号房屋面积划入王×1协议认定房屋面积中,相关的利益由王×1取得。
在庭审中,双方对1993年1月2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履行产生争议,谌×、梁×1、梁×2、梁×3提出房屋转让协议签订的当日,范×给付王×1房屋转让费7000元,王×1将房屋交付给范×,双方履行完毕。此后范×与谌×在5、6号房屋长期居住,2001年年初由于范×和谌×的身体不太好,二人搬到市区居住,但屋内的物品并没有搬走,梁×1还经常和朋友在此聚会,2012年6月北京下暴雨,因担心房屋浸泡梁×1回涉案房屋查看,发现房屋已经被拆除。谌×、梁×1、梁×2、梁×3针对其上述主张申请证人成×、李×2出庭作证,并因证人侯×年迈体弱且行动不便申请本院至侯×住所核实其证言。成×陈述1993年其为范×在××村买的三间房屋进行装修,并安装了木质门窗,之后房屋由范×和谌×居住,其大概去过该房屋十次,还与卖房人聊过天,其最后一次去是2012年,当时院落已经封顶;李×2陈述2006年其与梁×1去过范×在××村买的房子,一共有三间房屋还有院子,门窗都是木头的,其最后一次去是2012年7月,当时已经没有院落,院落里都盖了房子;侯×陈述范×在××村买房子其是介绍人,范×购买了王×1家的三间西房,独门独院,1993年1月2日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其起草,一式三份,协议下方的"同意办理"是当时××村的书记王×4所写,村委会的公章是王×4所盖,范×一家搬进去之后梁×1对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对上述三位证人证言王×1不予认可,并提出三人不是房屋转让协议签订时的在场人员,不能证明双方对房屋和购房款都进行了交付,且房屋转让协议是原××村书记王×4起草,现在已经去世,并不是侯×起草。

王×1提出其与范×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范×并未向其支付购房款7000元,其也没有将5号和6号房屋交付给范×,房屋转让协议双方并未履行。为此提交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村村民委员会先后出具的五份证明,其中2012年12月17日证明载明"2012年7月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村已整体征收拆迁,按照征收政策,买卖房屋一律按照非住宅标准予以征收补偿。"2012年12月18日两份证明分别载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村14号院是属于我村农民王×1所有的宅基地,××村14号院一直由王×1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村14号院是属于我村农民王×1所有的宅基地,经村委会调查了解,1993年王×1曾与范×达成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14号院内的三间平房转让给范×,但范×及其家人一直未在此居住生活。"2013年6月5日证明载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村14号院是属于我村农民王×1所有的宅基地,该院及院落内所有房屋一直由王×1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没有转让该院由他人居住使用的情况。因为该院及院落内所有房屋一直由王×1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所以按照征收政策,在征收时该院按照住宅标准予以征收补偿。"2013年8月13日证明载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村14号院是属于我村农民王×1所有的宅基地,经查该院用电费用的交费记录,该院的电费一直全部由王×1交纳。"王×1同时申请证人杨×、尹×出庭作证。杨×陈述其与王×1系邻居,王×1家在14号一共有三处院子,其中西侧有三间老房子,其经常去王×1家,三处院子平时都是王×1一家居住,没有听说过王×1将房子卖给了别人,也没见过外人在王×1家居住,2010年王×1在西侧院子盖了东房并将院落封顶,拆迁前王×1还把最西侧的房子房顶修了,并进行了装修;尹×陈述其与王×1系邻居,王×1家在14号有三处院子,西侧院子有三间老房子,后来又盖了东房并将院落封顶,2011年西侧老房子进行了装修,其平时去王×1家串门都是去中间的院子,两边的院子门锁着没有人住,其没有听说过王×1把房子卖给了别人,也没有见过外人去王×1家。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五份证明,谌×、梁×1、梁×2、梁×3认为并不能够证明房屋转让协议没有履行,对上述证人证言谌×、梁×1、梁×2、梁×3不予认可,并提出证人仅能证明王×1家三排房屋的结构,不能证明房屋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3年5月28日,本院针对涉案房屋问题向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村村民委员会书记安×调查,安×陈述其自2004年3月到××村任书记一职,对于1993年涉案房屋是否有过买卖其并不清楚,村委会对于房屋转让协议没有相关的备案,时任书记王×4已经去世。2013年6月26日,本院针对涉案房屋问题向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宋×调查,宋×陈述其自2010年任××村村委会主任,王×1家在14号共有三排房子,最西侧是老房子,其没有见过1993年的房屋转让协议,村里没有相关备案,王×1是否将房屋进行过买卖其不清楚,但其没有见过外人在王×1家居住过,14号都是王×1和他的家人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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