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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自行强制拆迁 被判赔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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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0275号

上诉人北京师范大学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7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师范大学之委托代理人姚继良、黄随涛,被上诉人马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龙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5月,马秀英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3月28日上午9时许,北京师范大学后勤职工带着两台机械车及五六十名民工,将我家院墙和他们认为违章的房屋全部拆除,我家的三间自建房也被他们拆除,房内所有物品被砸毁,并将我家的电源和电话线切断,后我报警。北京师范大学拆除的房屋,有两间是自建平房,一间用于我母亲的卧房,一间是堆放杂物的仓库,还有一间铁皮棚,用于放自行车和木柴。事后,我多次与北京师范大学进行协商,但学校同意赔偿的前提是赔偿物品由他们认定,并按旧物估价,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现我要求赔偿我物品损失八万元,诉讼费由北京师范大学负担。

北京师范大学在原审辩称:我校对于土地有合法使用权,马秀英在我校的土地上建盖违章建筑,影响了我校对于土地的使用,我校将其房屋拆除,我们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告知义务,故不同意马秀英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马秀英居住于北京师范大学院内,其自行搭建三间自建房屋,其中两间平房,一间用于其母居住生活,一间用于堆放物品,另一间铁皮棚用于堆放杂物。

2013年3月28日上午,北京师范大学在室内物品未搬出的情况下强行将上述两间平房和铁皮棚拆除。

马秀英向法院出具其损失物品清单及估价,包括冰柜1台5380元,台扇3台960元,电暖气2台780元,缝纫机1台500元,双人沙发2个4600元,单人铁木床1个780元,棉被4床520元,棉褥4床440元,暖气片5组40片铸铁1000元,6米2寸铁管8根1600元,紫铜火锅1个600元,不锈钢电压锅1个480元,阿米尼牌24型自行车1辆1280元,电熨斗1个320元,录音机1个460元,电子挂表1个180元,电子手表1块320元,电水壶1个186元,暖水瓶2个170元,全自动手表1块1360元,电吹风机1个180元,半导体收音机2个360元,手串3个810元,手电筒1个58元,白金项链1条1680元,橡胶拔火罐6个110元,梅花针1盒60元,饭盒2个30元,饭盆饭碗4个20元,意大利旅行箱1个2300元,不锈钢保温杯2个320元,脸盆4个80元,足浴盆1个360元,理疗机2个900元,瓷观音罗汉各1个640元,电褥子3条320元,毛巾被大小4条460元,棉床单2条180元,毛毯3条1800元,枕头2个120元,折叠桌、木桌各1个390元,榆木多用柜1个2300元,凳子3个180元,女式西服1套800元,运动服2套760元,外衣4件480元,半袖衫8件640元,裙子2条360元,羽绒裤2条1100元,羽绒服、大衣各2件1960元,毛马甲3件270元,裤子10条1000元,毛裤5条500元,保暖衣4套480元,汗衫4件800元,毛衣6件1300元,羊绒毛衣3件3700元,羊绒大衣1件1800元,刻字机1台5300元,传真机1台3800元,大鱼盆1个2700元,车载音箱1台350元,玻璃花瓶1对1800元,工艺木大象1个1600元,工艺台灯1个346元,大小花盆15个450元,米莲诺女鞋5双2920元,耐克牌运动鞋2双1660元,安宫牛黄丸2盒1200元,人参1支380元,西洋参切片1盒360元,冬虫夏草1盒1200元,鹿茸1盒530元,藏红花1包600元,工艺大葫芦2个300元,神宁2瓶200元,茶叶、干果、水果、小食品、糖果等1800元,自建房2间10000元,铁皮棚1间3000元,共计92020元。

北京师范大学对马秀英的房屋进行拆除后,马秀英之夫与北京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就部分损失物品达成一致,北京师范大学将废墟清理。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报警笔录、财产损失确认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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