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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租房 离婚后仅给女方1/10折价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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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门民初字第1256号

原告张×,女,1947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凤金,北京中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2,男,1942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蕴泉,男,基层组织推荐。

原告张×与被告刘×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之委托代理人张凤金、被告刘×2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蕴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我与刘×2于2005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是双方因为安置房处理问题产生纠纷,刘×2多次起诉我要求离婚,后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我与刘×2离婚。刘×2在门头沟区51排2号承租的平房于2007年9月拆迁,并在2010年6月以刘×2的名义取得了坐落在门头沟区102号房屋一套(简称102号房屋)。我作为被安置人口之一,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102号房屋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对102号房屋进行分割。

被告刘×2辩称:我方不同意张×的诉讼请求,102号房屋是刘×2婚前承租的公房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并且张×作为被安置人口仅有居住权。

经审理查明:刘×2与张×2005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刘×2起诉张×至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2)门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判决刘×2与张×离婚,后张×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0月19日,刘×2与北京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泰公司)就51排2号的1间公房及1.5间自建房订立《门头沟区黑山及黑山三角地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显示,该房屋应安置人口5人,分别为户主刘×2、之妻张×、之孙子刘×3、之外甥曹×、外甥媳郭×,安置房屋为两套二居室,拆迁补偿补助费为51575元,直接用于冲抵回迁住宅购房款。后刘×2与昊泰公司先后订立《门头沟区黑山及黑山三角地房改带危改拆迁安置购房合同》及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51排2号房屋中由刘×2所承租的一间公房应安置人口为三人,分别为刘×2、张×、刘×3;刘×2自愿购买惠民家园102号房屋,购房款为85039元。折抵拆迁补偿补助费后,刘×2实际支付购房款33464元。2011年4月12日,刘×2取得102号房屋权属证书。安置方案变更表显示原安置方案中的一套一居室变更为一套两居室,变更原因为"家中孩子刘×3与承租人共居一室,符合分室条件"。本院调取的黑山及黑山三角地危改拆迁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刘×3享受了以成本价购买15平方米安置房屋的优惠政策。

在审理中,刘×2辩称曾在2009年6月从王×处借款8万元全部用于装修房屋,2006年3月从高×处借款4万元,用于与张×外出旅游,2009年4月向刘×1借款6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买家具家电,2万元用于看病,2万元用于装修,其认为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证实其主张,刘×2向本院提供证人王×、刘×1、高×的证人证言,证人王×当庭陈述:其爱人与刘×2爱人系姐妹关系,刘×2在2009年8、9月份左右,从其处借款8万元,刘×2陈述用作装修楼房,当时其正好发劳龄金,所以有钱借给刘×2,借款时未打借条。证人高×当庭陈述:其与刘×2系朋友关系,刘×2于2006年3月从其处借款4万元,当时刘×2陈述用于买药和旅游,当时有借条。证人刘×1当庭陈述:其与刘×2系朋友关系,2002年5月刘×2从其处借款2万元,2007年8月从其处借款4万元。2007年刘×2借款时陈述是用于买房,当时没有借条。经质证,张×对以上证人证言均不认可,其认为证人刘×1陈述刘×2借钱购房,所以借的钱与装修没有关系,证人高×陈述刘×2当时借钱说是旅游,也是与装修没有关系,证人王×与刘×2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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