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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协议强行拆迁,被判按市场价赔偿损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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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高民终字第538号

上诉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14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轨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敬伟、王旻昊,被上诉人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人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1997年10月8日和1999年6月18日,同人公司与昌平区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平庄村委会)、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三旗村委会)签订了两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同人公司承包上述两村委会共330亩土地,进行自主经营。同人公司从2000年开始经营园林绿化业务,在承包土地上进行苗圃种植,种植了银杏、河南桧、黄杨、沙地柏等十几种苗木。2005年,轨道公司因工程建设欲征用上述同人公司已承包的部分土地,同人公司与轨道公司就征用土地范围内的苗木补偿事宜进行了数次协商,但由于轨道公司一直拒绝按苗木的市场价格向同人公司进行补偿,也不同意由评估公司对苗木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双方一直未就苗木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同人公司又曾多次要求与轨道公司协商,请求轨道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苗木补偿费,但轨道公司一直拒绝。在上述情况下,轨道公司为实现其强占土地、拒给补偿的非法目的,发动300余名工程施工人员,以暴力手段强行侵占了同人公司承包的苗圃地,并指使施工人员殴打同人公司员工、砸毁同人公司汽车,不顾同人公司阻拦强行施工,将同人公司种植的苗木挖掘损毁。轨道公司不仅将征用范围内同人公司种植的苗木挖掘销毁,更将征用地范围外同人公司种植的部分苗木也一并毁损,还将征用范围内的喷灌设施挖掘损毁,给同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轨道公司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占地施工,并毁损同人公司苗木、砸毁同人公司车辆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轨道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同人公司全部经济损失。根据同人公司在被征用土地上种植的苗木数量,结合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对苗木市场价的统计,轨道公司损毁的同人公司苗木市场价值为11974260.5元。侵权行为发生后,太平庄村委会、东三旗村委会向同人公司支付了部分苗木补偿费,同人公司尚有7133066.5元苗木及喷灌经济损失及50000元车辆经济损失未能挽回。故起诉要求:1、轨道公司赔偿非法毁损同人公司苗木及喷灌设施造成的损失7133066.5元以及上述款项自2006年8月至本案终审判决之日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2、轨道公司赔偿同人公司(其他)经济损失50000元以及上述款项自2006年8月至本案终审判决之日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轨道公司承担。

轨道公司在一审答辩称:本案案由不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轨道公司从土地方处接收涉案征用土地之时,同人公司已经自行将全部苗木移栽至其他土地,当时土地之上没有任何苗木,侵权事实不存在。轨道公司只应向征用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同人公司苗木的补偿应当由同人公司与村委会协商解决。按照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会议纪要,轨道公司只应向同人公司支付苗木移栽补偿。轨道公司已经与太平庄村委会和东三旗村委会签订了苗木移栽补偿协议书,全部移栽补偿款项已经到位,移栽补偿款的来源为征地补偿款。同人公司主张本案是侵权纠纷,没有事实依据。此外,同人公司的苗木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移走的,与轨道公司无关。综上所述,不同意同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人公司经与东三旗村委会、太平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法取得被征用土地使用权。同人公司对其在被征用土地之上种植的苗木和设置的喷灌设施具有合法所有权,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中,同人公司已经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协商征地补偿的全部过程、同人公司苗木和喷灌设施被轨道公司强拆的事实以及被强拆后的土地旋即成为轨道公司五号线建设工地的事实。但是,对同人公司遭受其他经济损失的主张,同人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轨道公司主张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且其从东三旗村和太平庄村接收同人公司被征用的土地之时,同人公司的全部苗木已经移栽完毕,并主张同人公司的苗木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予以移除,但是,轨道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因此,轨道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8条规定,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用苗圃地的,苗木的补偿标准按市场价格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轨道公司因地铁五号线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同人公司承包土地,本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与同人公司协商被征用土地范围内苗木及喷灌设施的补偿事宜,但是轨道公司在未能就补偿事宜与同人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及签订书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采取了强行进场施工的错误做法,强行损毁了同人公司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苗木及喷灌设施,属于侵害同人公司合法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轨道公司应当按照同人公司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对同人公司进行赔偿。对于同人公司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应当以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为准。同人公司自认其已经从东三旗村委会和太平庄村委会处取得了4841194元苗木补偿,上述款项应当从全部苗木及喷灌设施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苗木及喷灌设施财产损失六百零七万零六百零四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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