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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房产买卖 营造法治营商环境(一)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年来,随着持续的房地产热,各类房源层出不穷。开发商、出卖人抓准购房人的心理,利用价格优势,出卖限价房、安置房、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可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源,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为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找准着力点,统一此类房产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助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违法转让限价房

   2015年,黄某向开发商购买一房产,2017年取得产权证,备注事项为:本房产为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2018年6月,黄某与肖某签订讼争房产买卖协议,成交价200万元,肖某依约支付了150万元。

   2018年11月,黄某与案外人龙某签订讼争房产买卖居间协议,成交价240万元,2019年1月交付龙某。

   因肖某与黄某就房产交付协商不成,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黄某向肖某退还购房款。

   一审法院支持了肖某的诉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明知讼争房屋为限价商品房,在尚未到上市转让时限的情况下签订转让协议,违反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因此获得巨额房屋差价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政策性优惠商品房,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禁止该类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还禁止了利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进行从中牟利的行为。双方明知讼争房产性质,转让行为违背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设置初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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