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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房产买卖 营造法治营商环境(二)  

来源:中国法院网  

 非法取得安置房源

   厦门市政府发文划拨某安置房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安置剩余房源按规定交由市住宅办统一收购。银顺公司作为开发建设公司参与该项目。

   2015年,银顺公司将安置剩余房源出售,并与秦某签约,将剩余房源中的一套出售给秦某,房屋使用权期限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价格30万元。秦某支付了转让价款,银顺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秦某使用。
   2016年,政府责令银顺公司将安置房剩余房源交由政府收购。银顺公司遂起诉秦某,请求确认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和秦某返还讼争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而违法取得讼争安置房,损害了公共利益,判决确认秦某与银顺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秦某将讼争房产返还。秦某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认为,讼争房产用地属划拨土地,讼争房产所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秦某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而违法取得安置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拆迁安置房,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对被拆迁户或承租人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秦某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违法取得讼争安置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银顺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将讼争房产转让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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