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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冶公司与华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樊金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俊,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阳清镇华丰市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办扁坡村董家田组。
法定代表人:赵云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元,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元,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与上诉人贵阳清镇华丰市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问题是案涉工程造价的认定。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了司法鉴定,并据此作出裁判。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鉴定机构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向我院递交了《关于对贵阳(清镇)华丰国际物流城工程造价鉴定的说明》《关于撤销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及有关说明的申请》,提出部分鉴定意见需调整以及申请撤销其在本案中作出的所有鉴定文书,致使本案最基本的工程造价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明。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650.82元,退回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贵阳清镇华丰市场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824.8元,退回贵阳清镇华丰市场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朝辉
审 判 员 蒋 科
审 判 员 方 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苓丽
书 记 员 王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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