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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旧改新政发布!加速城中村改造进度  

来源:房产网站  

3月20日,《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与实施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发布。政策文本共有九条,从成本核定、用地支持、政策性住房配建、优化监管,释放资金活力、引入合作企业等全方位给合作企业纾困,降低改造成本、降低资金链压力,提振改造的积极性。

点评如下:

一、区分临迁费计算年限。对于整体实施改造、一次性搬迁,且承诺完成全部复建区供地或动工后再开展融资区供地的项目,项目改造成本中临迁费用可按5年时间核算。

点评:4年的临迁费可能包不住,因为改造周期长、部分留守户阻碍,被拆迁户在外租房可能超过4年,设置5年的临迁时间,相当于考虑了成本增加,反推融资区的建设量就会增加,给开发商让利,提振其信心。

二、强化用地支持力度。需通过其他用地方式进行土地整备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优先使用村社挂账留用地指标的前提下,政府已完成征地前置协商但未完成农转用及征收审批手续的改造范围内土地,或者已完成农转用审批手续但未完成法定土地储备程序的改造范围内土地,均可申请办理调整或解除征地前置协商协议、退回用地报批规费后纳入改造。通过上述路径仍无法实现项目改造经济平衡的,可通过区域联动改造、储备用地支持等方式统筹平衡。采用其他用地或储备地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征地产生的留用地指标,按照留用地管理有关规定,优先以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落实。

点评:相当于按照原有的拆迁补偿和征地框架,帐算不平了。因此,对于没有征地的项目,可以修改改造方案,通过区域联动改造、储备用地支持,也就是扩大改造的范围,将其他有价值的区域合并进来,或者区里协调其他平衡,实现对超额成本的覆盖,这里借鉴了新模式的做法,即统筹平衡,发挥政府统筹的积极作用。

三、明晰政策性住房配建要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融资居住地块平均净容积率不高于4.5的,原则上须规划配置不低于融资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政策性住房;其融资居住地块平均净容积率在4.5或以上的,项目可按照不规划配置政策性住房方式推进。

点评:按照广州此前的政策,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等8区旧村改造项目融资地块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融资地块住宅建筑面积的配置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5%和5%。现在大幅度降低了,相当于给开发商减负。未来,旧模式的改造下,保障房配建比例大幅度降低,后者主要通过新模式来提供了。

四、优化预售资金拨付流程。已批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提取融资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和退房款的,由住建部门按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免除城市更新部门监管和审批。

点评:提振开发商对融资区销售现金流的把控水平,融资区销售完全按商品房项目销售模式来管控,杜绝城市更新在复建安置资金对于融资区资金的变相攫取,同时也要求在拆迁前就应该留足保证金和储备资金。

五、框定预售资金拨付范围。已批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因客观因素导致总体进度暂时性较融资房落后的,融资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仅可申请拨付用于本项目复建区费用(含临迁费、建设费用、工人工资等)、融资区工程类款项(含材料设备费、工人工资等)、税费(含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等有关收费)以及归还贷款本息等费用支出。

点评:变相给开发商的资金链纾困,减轻前期资金压力。该政策下,融资区可以快于复建安置区(过去要求复建区先行建设,达到2/3进度时,才能开建融资区),但其销售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的同时,可以给复建区提供资金。

六、优化分期改造项目资金缴存标准。实施分期改造的已批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可按照不低于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与项目首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之差的30%,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缴存。其中,已全面开拆的,首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应按照首期复建区改造成本与项目其他期复建区拆迁费用之和计算。涉及项目现金缴存比例和各期复建安置资金的其他要求按广州市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执行。

点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缴存,降低了开发商前期要提前储备一大笔复建安置储备金,也是资金链纾困。

七、设定复建安置监管资金现金留存额度。在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在确保留存现金和保函的总金额不低于各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的前提下,允许结合项目规模分段设置留存现金额度。其中,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以下的,当期现金留存1亿元;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超过20亿元、40亿元以下的,当期现金留存1.5亿元;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超过40亿元的,当期现金留存2亿元。(以下包含本数)

点评:目的同上

八、优化竞选保证金缴交标准。申请合作企业在报名阶段缴交的竞选保证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合作企业确认后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应不少于1亿元。

九、规范项目合资公司设立规则。合作企业为联合体的,可由竞得合作企业根据所占份额成立本项目的独立企业法人后,再与招商主体共同设立项目合资公司;也可由成员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招商主体共同设立项目合资公司。合作企业只有一家的(非联合体),可以由其全资子公司与招商主体共同设立项目合资公司。合作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各成员企业及独立企业法人应对招商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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