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五终字第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现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于彦芬,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霞,女,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齐鲁制药厂退休工人,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云,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第七服装厂退休工人,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建,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小鸭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军,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山东省济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兰,女,194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英,女,1939年7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盛楠,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石油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邱某霞、邱某云、邱某建、张某军、邱某兰、邱某英、邱盛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邱某霞、邱某云、邱某建均系邱某文之婚生子女,邱某文与其前妻王桂英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子邱某杰、次子邱某建、长女邱某云、次女邱某霞,三子邱某超,王桂英早年去世,邱某文于1993年11月20日去世,三子邱某超先于邱某文去世。邱某杰于2006年去世,去世前已经离婚并未再婚,邱盛楠系邱某杰之独生子。张某某与张某军系兄弟关系,均系周某某之子,周某某与其前夫张训停生育四名子女,长子张某某,次子张某军,还有两女儿均未生育子女并均先于周某某去世。邱某文之父先于邱某文去世,邱某文之母晚于邱某文去世,邱某英、邱某兰系邱某文之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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