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堂,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乙。
委托代理人章甲。
委托代理人章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丙。
委托代理人张兆国,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键,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丁。
上诉人李甲、高某某因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甲、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堂,被上诉人李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章甲、章乙,被上诉人李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兆国、刘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A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是李A、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其中李A已于1981年去世,没有配偶和子女。上海市唐家湾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李A于1994年12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登记在李A名下,系李A与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A于2010年4月10日死亡。
原审中,李甲诉称:被继承人李A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是李A、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其中李A已于1981年死亡,没有配偶和子女。系争房屋系李A于1994年12月通过动迁购买的售后公房,登记在李A名下,系李A与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11月20日,李A、高某某立下代书遗嘱一份,写明他们死亡后“属于我们夫妻二人的所有财产都归于李甲所有”。后李A于2010年4月10日死亡,李甲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由李甲继承被继承人李A在系争房屋中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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