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做生意资金紧张而卖掉房屋,卖房后资金回笼生意好转,于是又想悔约收回房屋。这种卖房后又悔约收房的行为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7月,因被告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便以154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二中附近的学区房(已装修)转卖给原告李某。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将该套房的产权证交付给了原告,并将房屋交予原告使用。合同中亦约定了购房一年内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被告应承担违约金25000元。之后不久,被告方某的生意出现好转,其资金回笼后方某多次向原告表示要以154万元的价格买回该套房,用于其小孩读书,并且拒绝原告李某的过户要求。李某无奈将方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方某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25000元。
律师点评
该合同系原告李某和被告方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房屋买卖合同行为,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所称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其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合同应被撤销的观点,因双方签订价系原告自愿作价的并未远远低于市场价,故该理由不属于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法院不会予以采信的。
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履行,一方在资金困难时卖房,度过难关后就毁约,拒绝过户的不诚信行为肯定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本案的启示在于,不仅卖方拒绝过户的想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逾期过户的违约行为会得到法律的制裁,被判承担违约金,这对遏制卖方违约是极为必要的。现在北京法院对卖方恶意拖延过户的违约行为,一般是计算到过户之日为止。也就是说,只要一天不过户,就计算一天违约金,直到过户完成,促使卖方尽快配合买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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