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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著名房产律师陈海昶,37年房产经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北京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费曼律师所创始合伙人。最先在北京开展二手房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已成功处理数千例房产业务,实践经验极为丰富,带领专业房产律师团队提供高水准的房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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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协议签订后又反悔 协议还能执行吗?

作者:陈海昶律师

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一套房改房,六子女签订书面房产继承协议,房产归小儿子所有。但事隔多年之后,其中一人反悔,拒不履行继承协议,这份协议还能继续执行吗?

案情简介

原、被告的父母生前共生育6名子女,父母生前有一套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亲名下。2003年1月,父亲去世,生前未立书面遗嘱。 父亲去世后的,六兄弟姐妹签订了书面协议,主要内容为按照父亲的遗愿,由小儿子住进继承房屋,房屋产权归小儿子所有,同时小儿子负责母亲晚年的生活起居等。签订协议时,母亲在现场并知晓此事。此后,小儿子一家与母亲一直在此房中居住,共同生活,并负责老人的生活起居。

2008年5月,母亲去世。2013年10月,其他子女在声明书上签字,表示遵从父亲遗愿,小儿子也尽到了照顾母亲的义务,愿意履行继承协议的内容,诉争房归小儿子所有。但三儿子却始终不肯在声明书上签字。导致该房无法办理过户到小儿子名下的手续。为此,小儿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2003年1月29日签署的协议,确认诉争房归其所有。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其他子女都通过书面或笔录形式明确表示了放弃对诉争房产的继承,不参加本案诉讼,诉争房归小儿子所有的意思表示。

被告三儿子辩称,2003年1月的协议无效,那是父亲去世后“头七”一天,我很不情愿签下的。该协议没有母亲的签字,合法性存在瑕疵,至今也没有进行完善、补充,缺乏所有继承人共同参与。因此,该协议无效。同时,该协议不是遗嘱,不能作为处理遗产的依据,本案中所有子女对遗产具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利。

法院最终的判决,诉争房屋由小儿子继承所有,

律师点评

父亲去世后,按照其遗愿,全体子女签订了协议,约定诉争房归原告所有,原告承担其对母亲的照顾义务。该协议的签订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虽然没有母亲的签字,但签订协议时母亲在场,对协议内容知晓,在此后长达5年的时间内,也未作出否认该协议的表示,可推定其认同该协议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也按照协议履行了对母亲的照顾义务。因此,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三儿子的抗辩意见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自签订该协议之日起,被告就应视为放弃对诉争房的继承份额,该继承份额归原告所有。虽然被告在母亲生前,也尽心尽力予以照顾,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以提倡。但照顾父母并不能影响到被告放弃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其他子女在笔录中也明确表示放弃其继承的份额。因此,小儿子单独继承房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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