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打巨款给女友买房,分手后想要回钱款,法院能支持把钱要回来吗?
案情简介
2010年,何女士以买房急需资金为由,向杨先生借款。同年9月、11月,杨先生先后分三次将1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元港元打入何女士帐户。后何女士返还杨先生10万元人民币。后来余款90万元人民币及港币50万元至一直没有归还。为此杨先生起诉到法院,故要求何女士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何女士辩称,自己与杨先生结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得知杨先生结婚,气愤之余与杨先生分手。由于双方同居期间,金钱一起使用,故分手时杨先生给自己一部分补偿款。后觉得杨先生给予的金钱过多,退还其中10万元。故自己与杨先生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杨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虽未提交借贷合意的证明,但提供了双方款项交付凭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何女士虽不认可借贷关系,辩称款项交付系双方同居关系结束时,杨先生偿还何女士的个人财产及赠与何女士的部分补偿款,但对此不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何女士的主张不予采信。杨先生要求何女士偿还借款,予以支持。故判决何女士偿还杨先生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后,何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后经二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何女士撤回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先生与何女士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出借方能购提供付款凭证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即使不能提供借款合同,也可以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借钱一方否认存在借款关系,但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否认借款的事实,法院通常不会因为其辩解而采信其没有借钱的意见。也就是说,否认借钱的一方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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