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过户的条件,也约定了所有税款由买方承担,但由于卖方的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等到双方办理过户时,国家已出台新政策,需要多交税款,谁应承担多出的税款?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17日,王红和吕宏江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见证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吕宏江以13万元价格从王红处购买602号房屋;王红在条件成熟时协助吕宏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费用由吕宏江承担。
2012年9月,王红以房屋转让协议侵害产权单位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此案经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王红的诉讼请求。
2013年3月,吕宏江起诉王红,要求王红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负担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法院认为,协议有效,602号房屋登记在王红名下,应当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明确约定过户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吕宏江负担,现吕宏江要求全部费用由王红承担,法院不予支持。但王红于2006年5月18日取得了602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但并未积极配合办理过户,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602号房屋过户费用因政策调整等原因产生的费用尚未明确,吕宏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据此法院判决:王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吕宏江办理6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将登记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吕宏江。判决后,王红协助吕宏江办理完成6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吕宏江按房改成本价的6%补交房价款5268元,按房改成本价的1%补缴土地收益878元,并交纳契税10000元。
此后吕宏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红承担过户发生的所有税费。法院判决王红承担因政策变动增加的契税金额为61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时,吕宏江补交的房价款5268元、补缴的土地收益878元,属于房屋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过户费用,应由吕宏江负担, 但是王红早在2006年5月18日就取得了602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但并未积极履行其相应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王红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积极协助吕宏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吕宏江须缴纳契税3900元。因王红迟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吕宏江通过诉讼于2013年才完成过户。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吕宏江缴纳契税的金额增加了6100元。增加的税款应由王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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