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产房上市的必备条件是卖方到有关部门办理上市手续,实践中常常碰到卖方拒绝办理上市手续,认为制造合同履行障碍。出现这种情况,房子还能买成吗?
案情简介
1998年8月10日,翟莉向石油研究院购买房改房并取得了房产证。2006年3月11日,翟莉(卖方、甲方)与庞焱(买方、乙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该房产一旦可以上市,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办理上市审批手续,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
诉讼中法院到石油研究院了解到,涉诉房屋如办理上市交易,需要房主写申请,先经过石油研究院房产科初审,再上报院里,经由院里批准即可上市交易。如翟莉出售涉诉房屋,石油研究院没有意见,且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另查明,庞焱具有北京购房资格。庞焱同意负担本次房屋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新国五条出台后需由出卖方承担的税费。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一、庞焱与翟莉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二、翟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庞焱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庞焱名下。办理央产房上市所需相关费用由翟莉负担,其余全部税费由庞焱负担。
律师点评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涉诉房屋一旦可以上市,翟莉应积极配合庞焱办理产权过户。现原产权单位石油研究院明确称涉诉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可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表示对翟莉出卖该房屋无异议,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在此情况下,该房屋具备上市条件,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翟莉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上市手续,协助庞焱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实践中常有卖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坚决不去办理上市审批手续,认为制造过户不能的条件。对这种情况,法院能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卖方配合办理过户吗?本案例清楚明确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法院在查明具备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下,仅仅因为卖方不主动申请办理上市审批手续,是不能阻止合同继续履行的,法院会判决卖方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有延迟,还有可能判决卖方承担延迟配合过户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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