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多的人都认为,在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应当由夫妻共有,一人一半。但在实际情况中,并非都是这样,请看一下案例。
案情简介:
男方刘某与女方张某2005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双方经过法院判决离婚。2007年10月(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刘某与昊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就1间承租公房及1.5间自建房订立《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该房屋应安置人口5人,分别为男方户主刘某、之妻张某、之孙子刘某某、之外甥曹某、外甥媳郭某,安置房屋为两套二居室,拆迁补偿补助费为51575元,直接用于冲抵回迁住宅购房款。后男方刘某与昊泰公司订立《房改带危改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约定由男方刘某所承租的一间公房应安置人口为三人,分别为男方刘某、妻子张某、孙子刘某某;男方刘某办理了购买安置房惠民家园102号房屋,购房款为85039元,折抵拆迁补偿补助费后,刘某实际支付购房款33464元。2011年4月,男方刘某取得102号房屋权属证书。拆迁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孙子刘某某享受了以成本价购买15平方米安置房屋的优惠政策。102号房屋经评估确定,市场价值为115万元。男女双方认可该房屋的装修价值为3.5万元。女方张某认为安置房102房屋是婚内取得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房屋折价款11万1千5百元。
房产律师解答:
房屋拆迁安置是在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完成的,所购的102房屋也是在婚内办理的手续,按照一般人想法,婚内获得的房产应当一人一半,法院为什么仅判给女方十分之一的折价款?
这是因为法院认为安置房102房屋的取得,是源于男方婚前承租的1间公房,不是婚后由夫妻双方新创造的财富,男方与女方结婚前已经取得公房承租权,女方对原公房承租权的取得并无贡献,因此因承租权取得的安置房利益应当大部分归男方,考虑到照顾妇女权益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女方张某应当适当分得部分财产。因现在102号房屋登记在男方刘某名下,交付后一直由刘某使用,故房屋应当归男方所有,由男方刘某给付女方张某房屋折价款的方式为宜。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张某十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以上案例说明了一个道理,并非所有在婚内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平均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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