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 首  页 | 房产纠纷 | 案例说法 | 房产问答 | 拆迁安置 | 离婚房产 | 房产继承 | 农村房产 | 代理交易 | 房产资讯 |
现在的位置:首页>> 房产案例>> 正文
房产律师
  北京著名房产律师陈海昶,37年房产经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北京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费曼律师所创始合伙人。最先在北京开展二手房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已成功处理数千例房产业务,实践经验极为丰富,带领专业房产律师团队提供高水准的房产法律服务。
 
 
微 信
房产律师电话  
 
邮箱ch
chlaw@sina.com
   

 1、律师全程陪同交易
 2、房产按揭抵押贷款
 3、二手房款资金监管
 4、各种房产纠纷处理
 5、离婚房产分割
 6、代理房产诉讼


 1、律师全程陪同交易
 2、房产按揭抵押贷款
 3、二手房款资金监管
 4、各种房产纠纷处理
 5、离婚房产分割
 6、代理房产诉讼
 

 
房屋多次转卖均未过户 一手出卖人须办初始登记

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石某及第三人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将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手续变更登记到原告汪某名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某曾承建第三人某公司房屋开发等项目。2015年3月8日,第三人某公司与石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500000元的价格将一套商品房出售给石某并交付(未办理过户手续),以冲抵部分工程款。之后,石某因需要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于2016年2月5日,与原告汪某签订《房屋转卖协议书》,将诉争房屋作价286000元又转让给汪某,汪某随后付清了房款,并约定石某包办产权证。汪某购房后居住至今,并多次要求石某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但石某至今未办理相关手续,第三人亦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虽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均系合法有效的合同。诉争房屋经多次转手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负有初始登记义务的权利人可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未约定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对价的目的系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故协助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亦系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本案诉争房屋现未办理初始登记,第一手出卖人某公司应积极办理商品房的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石某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负有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房 产 纠 纷 案 例
·延期交房一年半 客户诉请索赔
·为争拆迁房款母子对簿公堂
·夫妻离婚 公公起诉争房产
·卖房后反悔 买方获法律保护
·借名买的房 离婚后能要回来吗
·一场婚变引发的房产抵押纠纷
·抵债小产权房被判无效没商量
·公租房承租权不属于遗产
·翁媳签订的租房协议如何定性
·父母出资为子购房,产权归谁
·有意拖延过户,视为条件成就
·交换房屋十年 房屋拆迁闹纠纷
·假离婚为逃债 真判决房归女方
·承租人擅改房屋用途被判解约
·买房被欺诈 判决合同可撤销
·故意拖延过户,视为条件成就
·签约买房 对方拒不履行怎么办
·伪造签名卖房违约 买方诉赔偿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
·谈谈离婚后房改房的分割原则
·住房公积金离婚时认定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商品房,离婚如何分割
·“部分产权”公房的如何分割
·婚前承租公房,婚满5年的分割
·承租本单位房,离婚如何分割
·婚后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分割
·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拆迁的分割
·将房屋交回单位,调房后的分割
·婚前双方租公房,婚后调换房屋
·贷款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获赠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继承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离婚纠纷,法院用竞拍分割房产
 
 
房产律师:18612926248,微信:18612926248,Email:chchlaw@sina.com
 
关于我们 远程咨询 委托手续 收费标准 房产资讯
   
北京房产律师 费曼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网 Copyright© 2007-2022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 京ICP备13012150号
 
电话:18612926248,Email:chchlaw@sina.com,  微信:18612926248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平原里21号亚泰中心13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