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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为帮扶另一方可设立居住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张倩与郭威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9月生有一子,正在读初中;于2013年生有一女,正在读小学。2019年6月13日,二人协议离婚。次日,张倩在尚学苑小区购买1808室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两个孩子所属学区内。同年9月15日,二人复婚。
   2020年1月,二人再次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两个孩子抚养权归男方郭威所有,抚养费由男方负担,女方不承担抚养费。二、张倩首付购买的尚学苑1808室房屋归婚生子所有,郭威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居住权,剩余房贷由郭威负责偿还。
   二人离婚后,郭威偿还房贷至2022年2月。案涉房屋于2022年1月被通知交房,因该房屋系张倩购买,郭威无法办理交房手续,且在联系张倩协助办理无果后停止还贷。后张倩于2022年4月办理交房手续并拿到房屋钥匙,并代为偿还房贷3万余元,但并未将该房屋交付郭威使用,现房屋处于闲置状态。
   2022年9月,郭威起诉张倩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并限期张倩交付其居住使用,以便其方便照顾两个孩子上学、生活需要。但张倩抗辩,因郭威停止还贷构成违约,因而丧失居住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威与张倩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郭威对案涉房屋具有居住权的约定,具备居住权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已成立,且未附条件。张倩提出郭威未按约偿还房贷故不享有居住权的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依据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婚生子所有,两个孩子均由郭威抚养,故郭威作为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能便于其更好地陪伴、照顾孩子,充分尽到抚养之责,这也应该是双方约定房屋居住权的初衷。至于郭威停止支付房贷,确实构成了违约,但其并不因此丧失居住权。张倩在代偿之后,与郭威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张倩有权向郭威追偿,但不能因此单方改变协议的约定。因此,郭威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限期张倩向其交付使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倩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典】
   在司法实践中,涉居住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等家庭领域。如离婚后为帮扶无住房的经济弱势一方或为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上学、治病等而设立居住权;立遗嘱人为避免其去世后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失去居所,在订立遗嘱时为相关人员设立居住权;成年子女为赡养老人而为老人设立居住权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条规定,夫妻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帮扶的方式可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以充分保障困难一方的生存权益、满足其实际生活需要。
   本案中,郭威在与张倩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皆由其抚养且独自承担抚养费,其要求案涉房屋居住权的目的亦在于便于孩子上学需要。故张倩在经济能力能够负担的情况下,应当对面临较大经济压力的郭威予以一定帮助,并限期配合郭威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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