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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质量及项目存争议 法院判决结清余款  

来源:中国法院网  

葛某与陈某于工程施工中相识。2019年5月,陈某找到葛某,协商由葛某组织工人,承包建设陈某的一间二层房屋。双方口头议定葛某包工包料承建房屋,承包费为1400元每平方米。后续葛某未制作设计图纸。2019年8月,双方补签建筑施工合同。其间因付款问题双方产生争议,葛某撤走工人十余天。后陈某续付部分工程款项,葛某继续施工。2019年11月,陈某入住房屋。施工过程中,陈某共计给付葛某工程款62万元。葛某主张陈某欠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陈某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部分工程不是葛某实际施工,于是提起反诉要求扣除葛某相应工程款,并给付修复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与陈某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施工合同约定的断桥铝门窗工程,陈某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证明该工程不是葛某实际施工,葛某未提供实际施工证据,故从总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金额。对于葛某主张的施工合同外的增项,按照建房施工惯例应当进行的,不认为是增项;按照施工惯例不应当进行的,认为是增项。对于房屋质量及修复费用,经鉴定房屋确存在质量问题,葛某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部分修复费用。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给付葛某工程款8万余元,葛某赔偿陈某工程修复费用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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