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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不好可不付租金?法院判决应当要付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付某向原告某置业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的商铺租金1785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付某交还租赁商铺之日止的商铺占用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付某与某置业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由付某承租该置业公司的商铺2年用于经营小吃店,此后付某未按约定支付自2018年12月18日起之后的租金。付某辩称由于某置业公司曾承诺付某所租铺面位于商场一楼,系百货兼超市入口,二楼系大型超市,三楼系电影院等,但被告付某经营的小吃店开业数月,一楼多为毛坯,二楼超市倒闭,三楼电影院未开张,致使付某店铺没有客流、经营血本无归,是该置业公司未遵守承诺在先。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称某置业公司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到位,例如电影院未开业,致使被告商铺客流量不足,但付某并未举证证实某置业公司对商铺的配套设施作出了承诺,合同中亦未约定配套设施的兑现系某置业公司方义务或系付某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相反,合同写明付某完全愿意享受经营成果的同时并承担经营投资的所有风险。付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付某未按约支付商铺租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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