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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家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法院判决支付中介费  

作者:陈海昶  

中介带着买卖双方看房,双方都很满意,但不久之后,卖家突然说不卖了,买家也说不买了。一段时间过后,中介发现买家住在看过的房子里。为此,中介诉至法院,讨要中介费。

人民法院审里后认为,中介为被告提供房源信息,被告也跟着中介实际查看房屋,中介协助买卖双方进行沟通,确定了房屋价格、定金支付、更名费用等房屋买卖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中介为被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了机会并提供了中介服务,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亦接受了中介的上述服务行为,双方之间达成了订立中介合同的合意,中介合同成立,最后法院综合考量交易惯例、中介服务内容及最终合同成交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判决买家支付中介费。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和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使中介得不到报酬,被告以此方式不支付中介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二手房交易中的“跳单”,是指买卖双方或一方在与中介签署委托等协议、中介按协议提供服务后,买卖双方或一方为逃避支付中介费用,跳过中介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在二手房买卖或租房过程中,“跳单”现象是有发生,其原因既有当事人自身的利益驱动,也有中介行业的不规范,是一种严重的违背诚实信用的现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获得中介服务后,不经中介同意,擅自另行签订合同的,应向其支付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是民法新增加的规定,它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无效,即便中介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跳单”是一种违约,但当事人使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源或者服务,即使绕过了中介机构另行签订合同,中介机构仍然可以向委托方主张相关权益。

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禁止,“跳单”看似省掉一笔中介费,实则增加交易风险,最终还要为违反诚信的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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